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6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66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66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一二三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財物之價值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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