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7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張江澤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