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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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五行關於「翌(1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翌(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雖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然此項顯然錯誤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羅淳柔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