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61號原告 蘇美珠 原告 高麗蘭 原告 陳淑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圓映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一)原告蘇美珠部分:新臺幣(下同)2,15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二)原告高麗蘭部分:5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三)原告陳淑媛部分:5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4,0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5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