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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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56號原告 林保汎 上列原告與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零伍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