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原名 蔡俊偉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林慧英
法官戴嘉慧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