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5229號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逸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債權法定移轉通知債務人且債務人已合法收受之文件等相關資料(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80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第4號參照)。
二、債務人陳逸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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