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廖宜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龍豐
陳彥琿
一、債務人陳龍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龍豐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彥琿清償之。
二、債務人陳龍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連續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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