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9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羅嘉平

訴訟代理人 李佳東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吳孫境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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