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8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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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83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振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前經聲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執字第17370號強制執行案件之執行名義為何?並提出經該院蓋有受償情形之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抵充約款,如未約定,請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抵充(即依利息、本金、違約金之次序抵充。)併更正請求標的。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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