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824號債權人有園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國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凱霏 (原名: 彭雅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二、請提出債務人彭凱霏(原名:彭雅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彭凱霏(原名:
彭雅惠)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三、請陳明對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四、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