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02號原告 周詮浤
徐周晴美 周惠美 周秀美 周麗美 周聰美 周姵廷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瑞龍 被告 周煜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2月14日8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5日內提出被繼承人 周榮燦 最新戶籍謄本、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謝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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