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3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資大樓管理委員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惠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請 陳明 相對人惠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陳明台資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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