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執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勞執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執字第3號聲請人 林保捷 相對人美光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甘信男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協調會於民國100年2月15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伍萬伍仟參佰參拾壹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積欠聲請人民國98年7月至100年
1月薪資,兩造於100年2月15日在新竹市政府勞工處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達成相對人同意簽立本票,應於100年7月、9月、11月、101年1月、5月、7月、11月、102年1月、3月5月各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元、101年3月給付55331元予聲請人,資方(即相對人)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迄今就已到期之100年7月、9月、11月部分均拒絕,屢經催討,仍不予理會,聲請人自得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確於100年2月15日在新竹市政府勞工處進行本件勞資爭議案件調解,並就相對人積欠工資部分達成調解;且系爭勞資爭議案件之調解,確係新竹市政府勞工處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至第24條規定所為之勞資爭議調解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向新竹市政府調閱兩造間本件勞資爭議案卷核閱無訛,此有新竹縣政府於101年1月9日以府勞資字第1010003044號函檢附本件勞資爭議全部資料附卷可憑。兩造既於勞資爭議協調程序中達成:「資方同意簽立本票給勞方,於100年7月、9月、11月、101年1月、5月、7月、11月、102年1月、3月、5月各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元、101年3月給付55,331元,資方(即相對人)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之結論,且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亦據聲請人提出本票影本3紙為證,則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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