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6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胡慧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阮佳俊 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2,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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