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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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3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玉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玉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玉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有期徒刑,均係得 易科 罰金之刑,而其餘如附表編號1、4、5所示之有期徒刑,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茲據受刑人就其所受宣告之上開有期徒刑,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紙在卷可考。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意見(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查)、各案之行為態樣、罪之特質及關係、責任非難重複性,暨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性,預防需求及整體刑罰執行之應罰適當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連懿婷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7月18日108年2月22日108年3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8號士林地檢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32號士林地檢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3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481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272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272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16日109年1月8日109年1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481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272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27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16日109年4月21日(撤回上訴)109年4月21日(撤回上訴)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否是是備註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513號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512號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512號編號2至3前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2日108年12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587號基隆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9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75號109年度訴字第245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22日109年4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75號109年度訴字第24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13日109年6月29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否否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813號(110年度執緝字第317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9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