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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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84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本院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簡字第1139號新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下級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下級審已受全部勝訴之判決,即無上訴權,有最高法院27年度上字第53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原審法院為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給付租金之請求之全部勝訴判決,揆諸前述說明,上訴人無上訴權,是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姜悌文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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