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法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財團法人國策研究院文教基金會上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策研究院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國策研究院文教基金會於第二屆第四次董事會,通過變更捐助章程第6條、第7條之議案,並已報經主管機關教育部同意,爰聲請變更聲請人章程。
三、惟按民法第62條所規定變更章程之聲請權人為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例如:董事長、董事),至於財團法人國策研究院文教基金會本身並無聲請權,聲請人之資格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