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60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60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張金柱法官陳彥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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