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勞小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小字第42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泳鋐 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波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風興 訴訟代理人 李智豪
陳芯蘋 張芳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波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1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何宗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李慧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