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83號原告 朱文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且原告訴之聲明記載並非明確,無從據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以計算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是原告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