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0號、第121號聲請人即被告 蔡清漢 選任辯護人 鄭仁哲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 徐文律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查被告蔡清漢、徐文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訊問綦詳,認為被告蔡清漢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被告徐文律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及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之犯罪嫌疑盡皆重大,所犯俱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誠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著於民國101年6月15日執行羈押,復自101年9月1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自101年11月15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關證人迭歷交互詰問完畢,絕無勾串、滅證之可能,另祈垂憐被告徐文律之年邁高堂且其家庭亟賴安頓,既無能夠襄助潛逃之黑道背景,為此盼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觀諸被告蔡清漢已然坦承檢察官起訴書上載大部分之犯罪事實,儘管被告徐文律飾詞否認檢察官起訴書上載全部之犯罪事實,參閱同案被告楊睿榮之陳述及證人 林玟良 、 翁茂榕 、 王正雄 、 楊懷詩 、A1、 黃志雄 、 陳俊宏 、 徐世巨 、 方姵如 之證詞,兼佐行動電話通聯紀錄、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悉見被告蔡清漢、徐文律涉犯上揭罪名之犯嫌洵屬重大,所犯均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斟念其等素不否認結識同案被告楊睿榮相互聯絡況屢透過電話聯繫一再犯案,甚者各別供稱情節極為歧異,避重就輕企圖卸責之姿明灼,益徵迴護共犯之情,即具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倘若釋放被告蔡清漢、徐文律將生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加以替代,進更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規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末論所謂被告徐文律之家人需其怙恃等節縱令屬實,惟與羈押原因無涉,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駁回聲請停止羈押之限制事由。從而,被告蔡清漢、徐文律及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虹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