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77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彭梓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債務人之姓名究為【彭梓「?」】或【彭梓「稠」】,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 彭梓稠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