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929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朱玉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加肉品企業社、 王冠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和加肉品企業社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登記資料、報稅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承上,如和加肉品企業社係為獨資商行,按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即和加肉品企業社與負責人王冠捷人格同一,則請釋明再列王冠捷為和加肉品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及兼相對人並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如係誤載,是否更正相對人僅為『王冠捷即和加肉品企業社』?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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