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56號原告 羅銘作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健憲羅國憲羅英憲羅文憲羅盛憲 、羅光仔、 羅瓊珍羅慶圓羅隆景羅明憲羅台憲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3,405元(計算式:337/1335×601.8×700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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