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24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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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24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己○○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辛○○
景順裕家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樓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吳茂榕 律師
丁○○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寶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6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捌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