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24號原告 李德軒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被告 李正亮 兼法定代理人 李德孚 法定代理人 李珊達 被告 陳家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101年6月間起訴時,應有部分土地公告現值為新台幣(下同)1,098,846元(51,000×3,780×57/10000=1,098,846),房屋課稅現值為1,174,700元(見本院卷第145頁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前鎮分處函),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273,546元(1,098,846+1,174,700=2,273,54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新台幣11,494元、297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1,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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