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福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4116號、107年度執聲字第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福連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福連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福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0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附表:
受刑人張福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10月13日│105年10月13日│105年12月5日或│││││105年12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臺中地檢105年度毒│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511號│偵字第4511號│偵字第1145號│├───┬────┼─────────┼─────────┼─────────┤│最後│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955號││││1961號│196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8日│106年3月8日│106年5月23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中地方法院││││院│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86│106年度上訴字第786│106年度訴字第955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6月23日│106年6月13日│106年6月26日│││確定日期│(聲請書誤載為106││(聲請書誤載為106││││年6月13日)││年6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0877號│執字第10877號│執字第10300號││├─────────┴─────────┴─────────┤││1.編號1至8,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更字第914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4日│105年9月1日下午2時│105年9月28日││││20分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臺中地檢106年度撤│臺中地檢106年度撤││年度案號│偵字第1145號│緩毒偵字第164、165│緩毒偵字第164、165││││號│號│├───┬────┼─────────┼─────────┼─────────┤│最後│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955號│106年度訴字第2297│106年度訴字第2297│││││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23日│106年11月8日│106年11月8日│├───┼────┼─────────┼─────────┼─────────┤││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955號│106年度訴字第2297│106年度訴字第2297│││││號│號││判決├────┼─────────┼─────────┼─────────┤││判決│106年6月26日│106年12月4日│106年12月4日│││確定日期│(聲請書誤載為106││││││年6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0300號│執字第18917號│執字第18917號││├─────────┴─────────┴─────────┤││1.編號1至8,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更字第914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1日│105年9月28日下午3│106年6月8日││││時38分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撤│臺中地檢106年度撤│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年度案號│緩毒偵字第164、165│緩毒偵字第164、165│偵字第2946號│││號│號││├───┬────┼─────────┼─────────┼─────────┤│最後│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297│106年度訴字第2297│106年度訴字第223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8日│106年11月8日│106年10月30日│├───┼────┼─────────┼─────────┼─────────┤││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297│106年度訴字第2297│106年度訴字第2231││││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12月4日│106年12月4日│107年2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8917號│執字第18917號│執字第4116號││├─────────┴─────────┼─────────┤││1.編號1至8,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28號裁│編號9至10,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更字第914號。│1年9月。│└────────┴───────────────────┴─────────┘┌────────┬─────────┬─────────┬─────────┐│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946號│││├───┬────┼─────────┼─────────┼─────────┤│最後│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2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30日│││├───┼────┼─────────┼─────────┼─────────┤││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231││││││號││││判決├────┼─────────┼─────────┼─────────┤││判決│107年2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4116號││││├─────────┼─────────┼─────────┤││編號9至10,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