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02號再審原告李綜合醫療社團法人李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順安 再審被告豪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請求廢棄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號、103年度苗簡字第331號判決,依上開規定,應認再審原告之真意係就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再審原告主張廢棄本院上開確定判決之利益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4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6,1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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