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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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44號聲明人 曾素容 上列聲明人因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第三審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25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曾素容因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812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何菁莪法官段景榕法官張智雄法官陳世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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