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224號原告 楊智信 被告 游凱甯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遷讓交付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斷,至原告附帶請求給付損害金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0,700元(即系爭房屋課稅總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0元,尚應繳納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