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41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李秋浼 等與對造上訴人甲等(真實姓名、住所詳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25號),扶助上訴人李秋浼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法官張恩賜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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