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誣告聲請再審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65號聲明人 蔡芝妮 上列聲明人因誣告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第三審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62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蔡芝妮因誣告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楊力進法官莊松泉法官吳秋宏法官王梅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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