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232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232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郭國強
被   告  陳忠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805元,及其中19,334元自民
國107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36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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