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1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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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1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HAWAIYE被告甲000000
00歲選任辯護人 沈朝標 律師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HAWAIYEE( 夏惠儀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HAWAIYEE(夏惠儀)因被告甲00000000( 陳煒業 )犯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應將原繳納前述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述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定有明文。又按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犯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嗣經本院准予交保並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五萬元,由具保人HAWAIYEE(夏惠儀)繳納在案。另查被告於執行程序中,曾委託友人 趙哲緯 代理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辦理聲請准予易科罰金,並經執行檢察官開庭訊問,有委託書及訊問筆錄一件附卷可稽。經本院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詢被告是否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該署函覆本院稱(略以):「受刑人CHAN
WAIIP(陳煒業)之友人趙哲緯因於訊問時,要求非由其具保之保證金逕行發還由其支領始願完納罰金,於法未合,故未執畢」等語,有該署函文一件附卷足查。是被告迄今尚未繳納罰金執行完畢。而被告及具保人經檢察官傳喚通知執行,均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影本、執行傳票命令之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影本及拘提報告書影本在卷可查,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被告已經逃匿,應堪證明,又具保人亦未盡具保之責,是聲請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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