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859號

原告 蔡印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谷延俊高蘭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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