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5號聲請人 林士恒 (原名 林能傑 )即天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到院,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