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8號上訴人 蔡惠櫻 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44,382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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