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68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聲請人所提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並未擔保設定抵押權之前發生之債權,而該抵押權係民國81年3月3日登記,惟聲請人所提乙○○之債權證明文件係81年2月24日所簽立,係發生在抵押權設定登記前,形式上不能認為該債權係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聲請人應補正抵押權設定後發生之債權證明文件及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之證明。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