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甲○○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易字第
192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唐照明書記官許珈綺調解委員歐陽志宏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歐陽志宏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元。其給付方法為:被告應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前將上開金額匯入原告開立於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號之帳戶。
二、原告於收受上開金額後,需具狀向法院撤回對本件被告之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許珈綺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