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7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7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7329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⑴壹仟玖佰捌拾柒元⑵壹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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