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О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十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毀損他人之窗戶欄杆,足生損害於他人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犯主文所示二罪,其中毀棄毀損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竊盜罪部分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上訴駁回(九十年上易字第一九五0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定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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