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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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270號
上訴人辰○○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複代理人 王道元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珪嬪 律師視同上訴人申○○
未○○壬○子○○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辰○○視同上訴人L○○
癸○○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巳○○○兼癸○○之訴訟代理人卯○○視同上訴人 徐健康
地○○天○○乙○○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宇○○視同上訴人亥○○
H○○K○○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J○○視同上訴人戌○○
酉○○I○○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C○○視同上訴人D○○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宇○○
C○○E○○視同上訴人午○○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M○○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N○○視同上訴人彰化縣員林鎮公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O○○視同上訴人戊○○
庚○○己○○辛○○丑○○丁○○寅○○黃○○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玄○○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B○○視同上訴人A○○
宙○○G○○F○○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E○○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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