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3號聲請人康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意雯┌────────────────────────────────────────┐│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9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好孩子國際│華南商業銀│98年10月31日│151,990元│JC0000000││││有限公司│行嘉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