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八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前有因案通緝紀錄,且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八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之目的,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七月八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凃啟夫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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