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6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施玉卿┌───────────────────────────────────────────────────────┐│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2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甲○ 翁錦堂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永│98年10月20日│6,500元│LX0000000│││││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