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乙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含所附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