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抗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抗字第74號抗告人 陳敏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柏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7日111年度店簡字15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熊志強
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