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26號原告 張語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勇勝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6,7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