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9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9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95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士倫送達代收人陳宗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3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游士倫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義務勞務。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綠色藥錠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壹陸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游士倫明知4-甲氧基安非他命(4–Methoxyamphetamine、
P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2年1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區○○○道與文心路口某處套房,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威亨利 、WEWE、JUSTIN」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500元之價格購買含有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之綠色藥錠1顆(原淨重0.3448公克、驗餘淨重0.1979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02年4月11日晚上6時45分許,游士倫持有前開毒品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巷○號前,為喬裝之員警逮捕而查獲,並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綠色藥錠1顆。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士倫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網頁資料、警員職務報告各1份及照片4張在卷可佐,而扣案之綠色藥錠1顆確含有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驗餘淨重0.1619公克),亦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4-甲氧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游士倫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因一時失慮而持有毒品,斟酌其無何前科紀錄,品行尚佳,且持有毒品之數量非鉅,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平和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被告為本案犯行後,已顯有悔過之誠意及自新之決心,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綜衡上情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諭知緩刑2年,用啟向善,並勵自新。又斟酌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情節,認有命其提供義務勞務,藉由服務社群以培養正確之法治觀念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命被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至於被告究應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公益機構、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相關單位之需求,妥為指定,併予敘明。
四、扣案之綠色藥錠1顆,確含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上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份附卷可參,足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1)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2)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3)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4)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5)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6)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7)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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